“私家侦探”跟踪、、蹲点?这些行为是否合法?
分类: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:2024-09-13 浏览量:56
2019年,董某曾因从事“私家侦探”调查工作,被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刑满释放没多久,又开始“重操旧业”。
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,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,注册成立上海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,在网上发布“私家侦探”“婚姻调查”等广告招揽“客户”。“客户”下单后,自己或者指使马某、赵某,采取在车辆上安装移动GPS、跟踪、蹲守、等手段获取目标人员的行动轨迹、活动地点,或通过他人查询开房记录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,并将上述信息非法提供给作为其“客户”的委托人。
董某的公司经营的咨询类型大部分为婚内出轨情况调查,通过社交账号与“客户”谈好价格,再将目标基本信息发给“调查员”,如果人手紧张,就自己出马。调查方式多为选择相关地点蹲守或跟踪车辆,并拍摄照片、录制视频,调查结束后,再将整理好的资料汇总反馈给“客户”。
“调查员”马某是董某的老乡。董某指使其在目标对象车上安装GPS,并支付报酬。马某按照董某发来的信息找到车辆安装GPS,通过手机查看车辆移动路径并截图,跟踪车辆、记录停车地点,拍摄车主与他人会面照片或者视频。
另一名“调查员”赵某系董某通过朋友认识。董某指使赵某全程跟踪记录目标对象日常行动轨迹。如跟踪车主到酒店,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开房记录等。
其间,董某等人非法获利共计10万余元,其中马某参与两笔跟踪“调查”非法获利2万余元;赵某参与两笔跟踪“调查”非法获利6千元。董某、马某、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认罚。董某到案后,检举揭发类似同“行业”人员的犯罪事实。审理期间,三名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。
私家侦探指政府机关以外从事民商事务调查服务的人。其服务内容主要以财产调查取证、人员信息调查、人员行踪调查、网络诈骗调查、婚姻调查为主。但我国尚无任何法律确立私家侦探的法律地位,法律上是没有私家侦探这一职业规定的,但是事实上存在从事私家侦探这一行业的从业人员,但他们也只能行使普通公民的合法权利,其不具有任何法律赋予的强制性的权利。
目前许多‘侦探’在调查手段、信息使用等方面,普遍存在违法行为。一些打着“咨询服务”旗号的侦探调查类公司,虽经工商注册登记、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身份,但其调查员主要以跟踪、、未经他人同意的GPS定位来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,对目标对象进行跟踪、拍照,侵犯他人的隐私和了公民个人信息中公民的‘行踪轨迹’信息,情节严重的,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。此外,一些“私家侦探”还会故意散播采集信息,同样构成侵犯他人隐私,若用于要挟被调查者,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。
这要看委托人是否明知受托人所采取的调查手段,如果委托人是明知且仍然委托董某等人实施违法的调查,委托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